泥鳅

被告人我杀人了中院死刑高院不行,没查

发布时间:2023/8/7 14:17:17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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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一个离奇并且典型却又鲜有人知晓的命案。

被告人经过公安技术测谎以后招认自己是杀人的凶手,中院认定其就是凶手,判处死刑,被告人并未进行上诉。

虽然被告人没有上诉,但中院还是必须得依法将死刑案件层报进行复核,高院收到这个案件后,发现疑点重重,最终重审后宣判无罪。

年,在四川的一个小村子里。

被害人吴某坐在宋某家门外的路上,宋某喊他回家,吴某回答不关你的事,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。第二天凌晨,吴某的尸体被发现在距宋某家不远的稻田处,警方认定为他杀。

经过警方调查,认定宋某具有重大嫌疑,将宋某抓获归案。

宋某是这样招认的:

那天晚上,我在家看电视台综合频道节目《地道战》,听见狗叫得凶,就打开手电筒打开堂屋门查看,看见吴某坐在其家门外预制板路上,便骂了一句吴某那么晚了还不回去。

吴某回骂说与其无关,让我回去睡觉。我想起吴某曾偷过我卖鱼鳅、黄鳝的七元多钱和我家的鸡,就想打他一顿,于是找了根竹棒出去,用竹棒使劲往他背后打了四下将他打倒在地,后发现他还有气息,我又用右手猛打他胸口,用左手掐颈子。后来我回家中拿来菜刀,用菜刀柄在他头部中间打了四下。最后我想造成吴某喝酒口干去缺口喝水淹死的假象,就双手拉着吴某双脚,让他背部挨着预制板路退着拖到稻田缺口,并俯放在缺口上,头顶露在水面上,一只耳朵淹在水里,一只耳朵没淹完,把脚放在缺口的桥下面。之后,其到三岔路口拿吴某的背篼,还把草帽放到背篼里,把背篼放在缺口边上。其在缺口洗了菜刀上的血迹、拖鞋后就回家,把菜刀放在堂屋桌上。

我作案时穿的迷彩背心和黄色裤子,在作案后五六天就洗干净了。吴某偷钱的事,我只给我父母说过,但我父亲已经去世了。吴某偷鸡的事,吴某的父亲知道,还告诉了老队长李某。

宋某签下了有罪供述后,案件很快被移送到中院进行审理,中院据此作出死刑判决。宋某并没有对本案进行上诉,但根据法律规定,中院必须将死刑案件层报上去。

高院在复核这个死刑案件时,发现本案具有重大疑点,几乎没有直接证据将凶手指向宋某,可以说仅仅是靠着宋某的有罪供述就被判了死刑,并且宋某的有罪供述存在着不合法取证的可能性。

于是高院撤销了中院的死刑判决,并且要求中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。

无法解释的疑点。

疑点一:公安对宋某的第一次、第二次提审,持续时间达24小时以上,且没有同步录音录像。

疑点二:第三次提审没有在看守所内。并且笔录与第二次提审的笔录基本雷同,包括讯问的问题及先后顺序,甚至笔录内的错别字和标点符号都跟第二次笔录相同。

公安:办案人员打字太慢了,当时也制作了录像,但没想到设备故障,所以没有录上。

疑点三:宋某的作案工具竹棒未找到。宋某所说的作案用的菜刀上,在上面未发现死者血迹。

疑点四:宋某所供述伤害死者的次数、部位与尸检报告不一致。

宋某:我竹棒打了死者四下。

尸检报告:死者背部、腰上无钝器伤或棍棒伤。

宋某:我用菜刀柄的底部在死者头部中间连剁四下并且剁进去了。

尸检报告:死者头部右额部有两条创口,左顶部有一条创口,左枕部有一条创口,枕部有三条创口,共七条创口,二者数量、位置均不吻合。

疑点五:宋某所供述的凶器伤口跟尸检报告不一致。

宋某:我用菜刀柄底部在死者头部中间连剁四下并且剁进去了。

鉴定:头部伤是菱形工具敲击形成的线形骨裂。

疑点六:宋某陈述的作案所穿衣裤、拖鞋均未发现死者血迹等信息;现场没有发现与宋某有关的痕迹、物品;死者衣物上未检出宋某的DNA信息

宋某:我在现场来来回回走了很多次。

勘验报告:没有发现脚印等痕迹。

疑点七:鉴定的送检检材来源不清,前后矛盾。送鉴定所的血液样本有六处,但公安的勘验报告描述提取了五处。并且宋某的血样没有提取记录。且委托鉴定的材料与送检材料描述不一致。

疑点八:杀人动机未得到证实。

宋某:死者偷我家鸡的事,死者的父亲知道,还告诉了老队长李某。

死者父亲和队长李某:没听死者说过。

其他村民证人:听说过死者偷钱,从未听说过偷鸡。宋某家里养的鸡没超过十个,没听说过被偷。

证人:宋某抓的泥鳅、黄鳝,都是给我拿去卖,卖的钱没被偷过。宋某没有被偷过,也没听宋某说过被偷的事。

疑点九:没有目击证人,唯一的目击证人没有看到事件发生。

证人:我看见死者坐在预制板路上,旁边放了个背篼,背篼里有火钳。宋某开门说死者那么晚了还不回去,死者回答说不关宋某的事,让宋某关门睡,之后宋某便进屋了。案发后我和宋某一起去看热闹,宋某没走拢现场。

以上所有疑点,仿佛都在指向宋某无罪,是公安不合法取得口供的受害者。但同样也有部分证据指向宋某。

认定宋某犯罪的证据。

同仓犯A证言:宋某进来十来天后给我说,那天他喝了酒,跟人起了矛盾,回屋后想起那人偷过他卖泥鳅、黄鳝的钱,就拿竹棒打了那人头部三棒。那个人倒地上,他用手摸鼻子感觉没气了,就把那人拖到流水的田里冲洗,然后在田里洗手洗脚回家睡觉。第二天早上,太平卖猪儿的人报案。宋某还说公安带他去泸州一个“高科技”的地方,在他身上安了很多机器,测试了二三十次,机器说他杀了人,但他没承认。后来公安局的一个队长教育他“高科技”都晓得事情是他做的案,他没办法就只好承认了。

同仓犯B证言:宋某关进押室不久便给他们说:他三拳打死了一个长期不穿衣服裤子的“三无”人员,这人长期做些偷鸡摸狗的事,生产队的人都讨厌。案发当晚他喝了酒,听见外面有动静,以为有人偷东西,开门后见那人在他门口,就打了那人胸口三拳。他还说警察带他去测谎,在刑警队喝了什么矿泉水他就什么情况都说了,怎么按手印的他自己都不知道。因尸检报告表明死者的伤不是拳头造成,他便翻供。他不觉得他被冤枉,仍承认他三拳打死了人,只是他知道警察证据不足,才说警察拿水给他喝,让他按手印那些。

同仓犯C证言:他刚进押室时,告诉他们,案发当晚他喝了酒,打开门见那个人坐在他门口,喊那人走,那人却不走,之后好像是在离他家有一段距离的地方打了那人,第二天才听说死了人。宋某没说怎么打的。后来,他到中院开庭回来后,说他在庭上把之前说的都否认了。之后我问宋某到底打那人没有,宋某回答打了那人胸口三拳头,还用棒棒打了那人背后。他还说案发后在刑警队不知道喝了什么水就承认了,公安还带他到泸州去作了测谎。宋某还说在第二次开庭时公诉人说死者下身有伤,他便说他没有打那人下身。宋某被判死缓后,没说过被冤枉之类的话。

同仓犯D证言:他关进押室第二天便对他们说他因杀人被关,被杀那人很讨厌,喝了酒就装疯。出事那天他喝了酒,双方对骂了几句,他便拿棒棒去敲了那人,还打了那人三拳。他在开庭后回来说,法医说死者身上的伤和他打的地方不对,他就翻供了。

同仓犯E证言:证明宋某刚进押室时,对同押人员说自己三拳将人打死,并把尸体抬到水田边。宋某在开庭时在法庭上翻供,但他私下还是承认自己三拳打死了人,杀人的细节没有透露过。他开庭回来炫耀,说他翻供,公安找不到他杀人的有力证据,案子要改判。有两个同仓犯教宋某在法庭上不承认。

因为宋某多次的口供不断矛盾,于是对宋某进行了精神能力鉴定。鉴定结论为:脑电图轻度异常,患有酒精有害使用;但宋某对其违法行为有刑事责任能力。

法院重审后的判决

纵观整个案件证据,能够认定宋某犯罪的证据,仿佛就只有他自己原本的口供以及部分同仓犯的证言,但后来宋某进行了否认,而同仓犯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,在本案可以说是毫无证明能力。

最后法院判决: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楚,指控证据不能证明指控事实。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指控的罪名均不支持。判决被告人无罪。

“重证据,轻口供”是司法进步的标志,也是正确的法治思维方式。

宋某是不是凶手,根据证据根据法律,他不是凶手。但是即便是极有可能判无罪的时候,他还是在自己的同仓犯说自己是凶手,这是为什么呢?

有人说,这是在仓内的生存法则,你怎么看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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